境外发货人以及集装箱对应号等进出口填报的相关内容。
一、境外收发货人如无合同的贸易方式(其他进出口免费)如何填报?
建议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填报。
二、因此次宣讲的内容都还在测试中,很多问题都还未转为最后结果,是否全部完善后再做一次终版的宣讲?
海关将通过官方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对外提供权威解释。
三、针对浦东机场口岸报关非网页版的预录要求是否与网页版一致?
不同录入端录入项目和要求保持一致。
四、请问原ECIQ系统是否在8月1日后停止使用?
不停用。
五、新增的集装箱对应项号是必填还是涉及多个集装箱才填?
必填(进出口货物申报系统功能已优化,提供勾选商品项号的方式简化操作)。
六、集装箱的对应关系是必填么?如果品名很多很杂,分别在不同集装箱,需要每个都填写清楚么?
必填(进出口货物申报系统功能已优化,提供勾选商品项号的方式简化操作)。
七、请问境内收发货人代码如何填报?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进口填“境内收货人”,出口填“境内发货人”。人工录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反填企业中文名名称。
提醒注意: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海关正式编码的企业,填报企业在海关申领的临时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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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ap.vanhang.cn/newsInfo/82/112.html
本文标题:进出口发货人代码以及集装箱填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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